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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 2018-01-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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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是深圳公务员考试必考的公基基础知识内容,今日为大家分享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重要考点内容和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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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涵盖马克思主义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深圳市情、时事常识、廉政建设、环保、生态、文化、节能、金融、公务员职业素养、《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等方面。

《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考点知识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履职、考核、培训、晋升、交流等均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但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招聘较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年龄条件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在专业工作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专业绩效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组的,应当在本专业技术职组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并具备拟转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十条 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曾任该职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可按照其最后所任的专业技术类职务任职定级。

  已在所在主管部门连续担任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领导职务满3年且转任时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可在本主管部门内转任相应专业技术类职务,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职类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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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系统公务员深化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1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执法支持等工作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下简称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

  第三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监督职组的职位设置以及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管理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 卫生监督职组的职位范围、职系划分、职级层次、职级与薪级的对应关系、职数等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编制文件结合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卫生监督职组分为卫生监督执法职系和卫生监督执法支持职系。

  卫生监督执法职系职位是指主要履行公共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的职位。

  卫生监督执法支持职系职位是指为实施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人事、财务、后勤、信息化等支持和保障的职位。

  第七条 卫生监督职组设置7个职级,从高到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卫生监督执法职系在一级执法员之上增设一个高级执法员职级。

  各职系的职级与薪级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职系各职级的职务名称,从高到低为:高级督导、督导、一级督察、二级督察、三级督察、四级督察、五级督察、助理督察。

  卫生监督执法支持职系各职级的职务名称,从高到低为: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助理主管。

  第九条 卫生监督职组二级执法员以上职级实行职数管理,具体职数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队伍结构及工作需要核定。卫生监督职组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在本职组总职位范围内不设职数限制。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卫生监督职组各职系的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一般为职系加职务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五)职系外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是人事管理的核心内容,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招聘、履职、考核、晋升、交流等均应当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职组职位说明书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新招聘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方式,从七级执法员职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卫生监督职组可以从六级执法员职级招聘。入职后的薪级确定为相应职级的起点薪级。

  第十三条 招聘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职位资格条件按照职位说明书设置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招聘的组织方式、权限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笔试的科目、考试大纲以及面试的方式提出意见。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除参加全市公务员的统一培训课程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其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

  对卫生监督执法职系公务员,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培训专业执法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卫生监督执法支持职系公务员,按照其职位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具体培训课程体系、内容及课时要求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开展年度专业绩效考核。

  专业绩效考核分职系进行,以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职责要求和所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主要考评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工作能力。对卫生监督执法职系的公务员重点考核专业执法能力和绩效,对卫生监督执法支持职系的公务员侧重考核协调、配合能力和绩效。

  第十七条 专业绩效考核的程序、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以及所占比例和分值,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专业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档。专业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专业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对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分职系开展年度考核。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应当在年度专业绩效评定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年度专业绩效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每年对其内设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考核,重点考核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对工作表现较好的内设机构,可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但不得超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总名额。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并符合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其中,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晋升二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并需有相应层级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晋升上一职级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

  (一)符合拟晋升职级所需的基本任职年限:

  1.卫生监督执法职系公务员晋升六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2年以上;晋升五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三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一级执法员、高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

  2.卫生监督执法支持职系公务员晋升六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四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二级执法员、一级执法员的,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

  (二)在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者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2年;

  (三)具备上一职级职位说明书列明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晋升职务程序前,应当对符合晋升上一职级基本资格条件的人员开展专业执法能力评估,对其在现职级任职年限内专业绩效考核情况和执法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专业绩效考核达标且执法水平符合上一职级要求的,评定为“甲级”,可参加当次职级晋升;专业绩效考核未达标或者执法水平评定未达到上一职级要求的,评定为“乙级”,不能参加当次职级晋升。

  专业执法能力评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以任职资格条件为基础,结合专业绩效考核和专业执法能力评估,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其中,晋升有职数限制职级的,应当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并实行差额考察,具体选拔方案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晋升无职数限制职级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六章 转 任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跨职系、职组、职类转任的,以及其他公务员转任到卫生监督职组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拟转任职位要求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二)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三)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在本职组内跨职系转任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转任后的职级:

  (一)转任前为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的,转任后可在原职级以下的职级范围内确定职级;

  (二)转任前为二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转任后可在三级执法员以下的职级范围内确定职级。

  转任后,其转任前相同及以上职级的任职时间可与转任后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转任其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转任后的职级和计算任职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转任情形的公务员,转任后在其职级范围内以其转任前的工资水平就近确定薪级。转任前工资水平低于转任后职级起点薪级的,仍以该起点薪级为转任后薪级,但在首次晋升职级前相应停止其若干年的薪级晋升,停止晋升的年限按照其转任时原工资水平与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级差标准四舍五入取整数倍确定。转任前工资水平高于转任后职级顶点薪级的,以该顶点薪级为转任后薪级,其差额暂予保留,待后续晋升职级时予以冲销。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转任警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其转任后职级、工资的确定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有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警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转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的,其转任后职级、薪级的确定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有关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转任情形的程序,按照公务员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公务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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