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关“村委会和村委会主任”的考点总结
1.村里那点事儿
村里有三级组织,权力最大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次是村民代表会议,最后是村委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委会的性质
① 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构,它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②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所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村委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3.村委会主任的产生
①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
② 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
任,没有届数限制。
总结: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接受
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2019年1月全国人常开了个小会,将村委会、居
委会任期调整为了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3.村委会主任属于监察法监督的对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督的对象。
4.村委会主任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
窃取、骗取的放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委会主任属于这里的“其他单位的人员”,故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非法方法将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5.村委会主任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6.村委会接受行政委托
村委会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处于受行政委托的地位。村委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总结: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村委会主任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刑法范围
内,当村委会主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
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