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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医疗卫生备考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广东卫生人才网 | 2020-03-0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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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下卫生法规当中重要的一节内容,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发布于2003年5月9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深入解读条例。

  1.定义: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在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

  3.方针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4.内容:

  《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5.条例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以上就是为大家准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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