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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网络 | 2021-09-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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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3、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

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6、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 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 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7、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 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 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9、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 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 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 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 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12、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 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 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3、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社区矫正 机构执行。

14、什么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什么是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16、什么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7、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18、什么是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9、什么是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拘役的期限有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1、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则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2、什么是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3、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能否单独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4、治安案件罚款缴纳的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5、查处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 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 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6、从重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7、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8、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 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29、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 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 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 行。

30、减轻或者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3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检查场所、物品、人身、住所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 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 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2、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 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 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3、办案治安案件罚缴分离的要求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 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3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5、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有哪些?权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6、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 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7、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告知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8、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数过并罚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9、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 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 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0、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 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 罚。

41、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 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2、治安案件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 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4、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 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45、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 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什么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 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 行。

47、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 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8、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9、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50、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 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 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

5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 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54、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 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 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 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 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5、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 机关执行。

56、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三十日。

57、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哪类?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 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58、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59、警察职务怎样划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0、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 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6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 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 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62、办理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有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 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 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 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63、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 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 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 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 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 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 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 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64、办理行政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 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5、办理行政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视为自动解除。

66、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 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67、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 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 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 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 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 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 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 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 协议书。

6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9、对听证会举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70、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有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 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和运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2、办理行政案件听证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 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 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 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73、办理行政案件对精神病和人身伤害进行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 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74、办理行政案件中适用当场处罚和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 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75、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 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 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 处理的。

76、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 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77、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 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78、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79、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 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 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80、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 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81、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八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 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经省级公安 机关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 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未在华设立使馆、领事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无 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

8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 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83、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 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 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8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 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

85、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6、对冻结存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 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 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一年。

8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 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 以上共同作案。

88、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 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 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89、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 记录在案。

90、搜查的目的、范围和审批权限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 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91、国家赔偿法对追偿作出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 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92、国家赔偿法对时效问题作出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 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 算。

9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拘留。

9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行交通管制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 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95、强制戒毒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 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 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 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96、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条)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 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 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 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97、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款)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 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 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 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98、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 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99、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 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100、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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