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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事业单位公基知识:论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19-03-2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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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5.出让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3.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注意: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因为遗失、被盗、因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的第三人即便是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也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1】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的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 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 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本题中,甲的宠物狗丢失,属于遗失物,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和丁都不能善意取得该宠物狗,排除CD。乙将宠物狗无偿赠与,甲可以要求乙赔偿。A正确。丁不能善意取得,故甲可以要求丁返还该宠物狗。B正确。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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