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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5 月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 月10 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以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5 月12 日复函称每台

广东华图教育 | 2022-05-2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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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5 月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 月10 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以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5 月12 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 万元,5 月30 日前回复有效。乙公司于5 月20 日复函称愿以5.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公司反悔,于5 月26 日发函称同意甲公司当初6 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甲公司5 月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乙公司5 月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

甲公司5 月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

乙公司5 月26 日的发函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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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

合同订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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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选项A 符合,甲厂5 月8 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选项B 符合,乙厂5 月10 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

选项C 符合,甲厂5 月12 日的复函对乙厂5 月10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选项D不符合,乙厂5 月20 日的复函,对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5 月26 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综上,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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