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之后,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继承领域。法定继承是生活中常见、考试中常考的继承形态之一,其核心问题是谁可以继承遗产。今天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梳理,以应对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考题。
一、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类型,今天我们要梳理的是法定继承。顾名思义,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二、法定继承存在先后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配偶是指合法进行结婚登记的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
2、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被合法收养后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种继承的权利不受到是否再婚的影响,换言之即使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再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依然可以继承遗产。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三、继承顺序具有法律效力
(一)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具有优先继承遗产的权利,只有当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位才能够继承遗产。
(二)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之内的继承人不分先后,一般应当均等继承遗产。
四、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代位继承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与普通继承相似,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代位继承是《民法典》做出重要修改的内容之一,在此之前的规定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见,民法典生效之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并无代位继承的权利。
因此,网络上盛传的侄子也可以继承遗产的说法,需要区分情况。若被继承人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侄子无法代位继承。只有当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侄子才存在代位继承的可能。
在实际的考试中,主要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考查知识,比如通过选择题问“以下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是?”这种考查方式相对简单,需要我们熟悉知识点。另一种考查方式是案例题,通过生活化的案例考查我们对于知识的理解,比如“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甲的儿子乙在甲死前因车祸去世,甲的妻子是丙,他们的儿子是丁,甲还有一个女儿戊,戊的儿子是己。以上谁可以继承甲的遗产?”大家可以发现,案例题往往更加复杂,仅机械的记忆是不足以应付考题的,还需要理解。
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试题请关注:华图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考试试题答案检索系统(点击:https://gd.huatu.com/zt/questionqy/),为您提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及综合应用能力等相关试题答案解析。
更多考试详情请前往>>>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